1. 濱海灣金沙私人有限公司(“濱海灣金沙”)的御匾會會員計劃及金沙尊賞會會員計劃(“計劃”)受在此條款及條件約束(“條款及條件”)。
2. 提交計劃的會籍申請即視為接受此條款及條件。會籍及會員所享有該計劃的會籍禮遇和特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禮遇和特權的兌換,都應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
3. (i) 非受僱於濱海灣金沙;(ii) 年滿21歲;及 (iii) 在申請時沒有因2006年賭場管制法令下第2段被定義為“獲驅逐令人士”,則有資格申請金沙尊賞會會員計劃的會籍。
4. 提交會籍申請時,必須出示有效的政府簽發帶照片的身分證件(例如護照或新加坡身分證)。出於驗證之目的,申請人必須準備此類照片身分證件,因為濱海灣金沙可自行決定要求申請人出示上述證件。
5. 濱海灣金沙將全權決定會籍審批的批准和上述會籍的授予。
6. 申請獲濱海灣金沙批准後,每位會員將收到一個會員編碼和照片會員卡(以下簡稱“附照片的會員卡”)。為便於身份驗證和照片會員卡的處理,濱海灣金沙也必須給會員拍照。會籍僅在發放附照片的會員卡後生效。濱海灣金沙可全權決定是否收回未被簽發附照片的會員卡的會員所享有權益及禮遇。
7. 會員亦可下載電子會員卡(“電子卡”)至會員的電子設備。電子卡可按照計劃的條款及條件規定與附照片的會員卡互換使用。
8. 附照片的會員卡和電子卡不可轉讓,並僅限會員卡所屬會員使用。
9. 每名會員在獲得會籍後,濱海灣金沙將為會員分配對應計劃下的特定會籍級別(“會籍級別”)。計劃的會籍不可轉讓、不可轉予他人。濱海灣金沙可在任何時候,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評估及修訂計劃的會籍級別和/或會籍級別的定級資格,或全權決定將會員重新分配至任何其他的會籍級別。
10. 會員可在濱海灣金沙娛樂場(“娛樂場”)進行博彩時,為會員帳戶累積尊賞積分和尊賞錢。會員亦可透過參加選定的推廣活動,根據各推廣活動的條款及條件累積尊賞錢。
11. 不同會員的尊賞積分和尊賞錢的累積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尊賞積分和尊賞錢的累積比例由濱海灣金沙全權決定。附帶限制規定。
12. 在娛樂場進行博弈活動累積尊賞積分和尊賞錢應符合下列規定:
(i) 會員在進行交易之前,必須出示其附照片的會員卡或電子卡以及有效的政府簽發附照片的身分證件。如會員在上述交易前無法出示其附照片的會員卡或電子卡,將無法在完成交易後追溯本可累積的尊賞積分和尊賞錢。
(ii) 透過交易累積的尊賞積分和尊賞錢將在交易完成後48小時之內計入會員帳戶。若遇到技術問題,會員帳戶餘額將在系統恢復後更新。
13. 累積的尊賞積分和尊賞錢如未被使用或兌換,則將在累積日起的12個月之後,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失效。
14. 同時持有金沙尊賞時尚計劃會籍的會員可累積度假勝地獎賞錢(金沙尊賞時尚計劃的獎勵金額),加上尊賞錢(統稱為「獎勵」),會員可在會員帳戶累積最多$100,000獎勵(「賺取限額」),或達到濱海灣金沙指定的賺取限額。達到此額度後,獎勵將不再繼續累積。只有在獎勵總餘額低於賺取限額時,才會恢復累積。
15. 尊賞積分和尊賞錢不可轉讓。若附照片的會員卡或電子卡的使用者非會員卡所屬會員本人,相應累積的尊賞積分和尊賞錢將作廢。
16. 如遇技術故障、操作故障、會員行為不當或任何超出濱海灣金沙合理控制範圍的情況而造成尊賞積分和尊賞錢累積錯誤,濱海灣金沙概不負責。
17. 會員卡等級的晉升將依據濱海灣金沙制定的資格標準,包括會員在晉升資格生效前(「級別合格期」)帳戶中累積的積分(「等級積分」)。等級資格期為12個月,或滨海湾金沙可能決定的其他期限。
18. 維持會籍級別的條件由濱海灣金沙制定的資格標準而定。資格標準包括總級別積分和任何適用的儲備積分。總級別積分指會員帳戶在維持會籍級別前的指定時期(“維持級別合格期”)所累積的級別積分。維持級別合格期為 12 個月,或其他濱海灣金沙指定的時期。若會員未能滿足維持會籍級別的條件,該會員的會籍級別將調整至前一個會籍級別。
19. 等級積分的累計方式為:(i) 會員透過包括在內的博彩活動累積在其賬戶中的總尊賞積分,以及適用情況下會員的轉碼數額;以及 (ii) 對於遊客、頂級玩家或正式御匾會金級及以上的會員,透過根據各自推廣活動的條款及條件參與選定推廣活動獲得的積分 (“額外級別積分”)。 為了符合會籍級別資格或維持會籍級別,會員在級別合格期或維持級別合格期(如適用)內參與特定推廣活動所累積的級別積分,將優先於會員在同一時期內透過博弈活動所累積的級別積分使用。
20. 儲備積分指會員 (i) 在維持等級合格期透過博彩活動賺取的等級積分(即不含參與推廣活動獲取的積分);及 (ii) 為維持等級而累積的儲備積分,(a) 超出維持現有等級所需(等同於升級至該等級所需積分),但 (b) 不足以達到下一個更高等級的積分將被作為儲備積分。
21. 任何御匾會金級及以上級別的會員有資格累積儲備積分。
22. 儲備積分最高可累積至現有會籍級別所需級別積分的 50%。在會籍級別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儲備積分有效期為自累積之日起 24 個月。如會員的會籍級別發生任何變化,包括會員級別升級和降級,累積的儲備積分將清零。
23. 儲備積分僅可用於在下一年度計入維持會員現有會籍級別的級別積分。會員在維持級別合格期結束時須為御匾金級或以上級別會員,並身為頂級玩家【頂級玩家定義詳見2006年賭場管理法令第 2 段以及 2010年賭場管理(信貸)的2A條例(“條例”)】,才可使用儲備積分。
24. 儲備積分將先於級別積分被使用,代替級別積分用於滿足維持會籍級別所需的積分。儲備積分將以先進先出的原則從會員帳戶中扣減。如會員帳戶中的儲備積分不足以維持會籍級別,餘下所需的級別積分將從會員在維持級別合格期賺取的級別積分中扣減。
25. 會員有權根據其會籍級別享有相應的權益和禮遇。會員必須出示其附照片的會員卡或電子卡以及有效的政府簽發附照片身分證件,才可享受會籍級別對應的權益和禮遇。當有要求時,每位會員應提供其個人識別碼(PIN)。
26. 每次累積獎勵和/或換領權益與禮遇的交易僅歸於一個會籍帳戶。不得將 2 個或多個會籍帳戶合併用於共同累積和/或換領權益與禮遇。
27. 濱海灣金沙全權決定會籍級別資格以及會籍權益和禮遇。附帶限制規定。
28. 會員有權按照以下方式兌換其尊賞錢:
(i) 尊賞錢——在任何合格商戶購買商品及服務、換取桌台博彩推廣籌碼或角子機易賞錢(後者亦可稱為“角子機紅利博彩”)用於在娛樂場博彩(“免費博彩金”)和/或支付酒店客房或套房費用或者其他濱海灣金沙決定的商品及服務(包括娛樂演出和活動的門票)。
29. 除上述情況外,尊賞錢的兌換將由濱海灣金沙全權決定,並須遵守濱海灣金沙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款與條件。
30. 尊賞錢的換領應符合下列規定:
(i) 會員須親自兌換其尊賞錢。會員在換領前,需出示其附照片的會員卡或電子卡,以及有效的政府簽發附照片身份證件。
(ii) 尊賞錢沒有現金價值,不可兌換現金。
(iii) 濱海灣金沙保留權利全權決定是否向尊賞錢的換領收取行政費(支付方式和金額由濱海灣金沙決定),和/或者隨時修改行政費金額。
(iv) 尊賞錢的換領為最終決定。交易一經完成,尊賞錢將不可退還。
(v) 所有獎賞錢的兌換均須遵守濱海灣金沙不時制定的其他條款和條件。
(vi) 金沙尊賞會會員計劃下的會員可以相同的會員姓名使用尊賞錢換領每晚最多3間酒店客房或套房。御匾會員使用尊賞錢兌換酒店客房或套房受濱海灣金沙不定時制定的條款及條件約束。
(vii) 於參與電子退稅計劃的金沙參與商戶付款時使用任何獎勵(包括拆分付款),將可進行消費稅退稅,但需符合新加坡國內稅務局所設的條件而定。
31. 不可 (i) 累積尊賞積分和尊賞錢以及 (ii) 換領尊賞錢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
(i) 購買被歸類為菸草製品的商品、儲值卡、禮品卡、禮券和/或購物代金券。
(ii ) 使用儲值卡、禮品卡、禮券及/或購物抵用券購買物品或服務。
(iii) 在會展中心購買商品或服務。
(iv) 購買純金或白金物品。
32. 尊賞積分和尊賞錢不可用於透過線上旅行社、其他任何第三方、特定飯店預訂/配套和/或使用優惠券或折扣碼進行的飯店預訂。
33. 度假勝地獎賞錢的累積和兌換由濱海灣金沙全權決定。附帶限制規定。
34. 濱海灣金沙將透過推廣活動或特定的其他方式向會員發放尊賞紅利。濱海灣金沙全權決定向任何會員發放尊賞紅利的數額。
35. 會員可使用尊賞紅利換領免費博彩金、濱海灣金沙酒店代金券和/或在由濱海灣金沙不定時指定的濱海灣金沙綜合娛樂勝地內的合格餐飲商戶購買商品和/或濱海灣金沙批准的其他外部商品及服務(包括娛樂演出和活動門票)。除上述情况外,尊賞紅利的兌換將由濱海灣金沙全權決定,並須遵守濱海灣金沙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款與條件。
36. 尊賞紅利有效期限將依據派發尊賞紅利的推廣活動的條款及條件而定。如推廣活動未指明尊賞紅利的有效期,在未使用或換領的情況下,尊賞紅利將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在發放後12個月後失效。
37. 列於第 15、16、30(i) 至 30(vi)及33 則的條款同樣適用於尊賞紅利。
38. 會員不得自行做出或與他人(下稱“合夥人”)一同做出涉及達到以下目的的行為:
(i) 透過改變偶然因素、選擇方法或標準,以影響 (a) 遊戲結果;(b) 遊戲中支付的金額或支付的頻率;(c) 投注工具的價值;或 (d) 投注信用的價值;
(ii) 降低或試圖降低失去一個或多個賭注的機率,或
(iii) 逃避或試圖逃避償還貸自濱海灣金沙的任何借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形式的對沖投注,如玩家下注“莊家”贏後再下注“閒家”贏(“違例行為”)。
39. 若濱海灣金沙根據任何負責監督的娛樂場員工的自行判斷,得出會員有做出任何違例行為的結論(下稱“濱海灣金沙的判斷”),濱海灣金沙可拒絕為會員的娛樂場籌碼兌換現金,並有權將任何娛樂場籌碼用於償還會員或任何同夥的待還餘額。因濱海灣金沙的判斷而產生或與濱海灣金沙的判斷有關的任何來自第三方(包括任何合夥人)的索賠或要求,則應賠償濱海灣金沙和保證濱海灣金沙免於承擔任何責任、成本和費用。
40. 如個人資料有任何變動,會員有責任及時通知濱海灣金沙以進行更新。會員同意濱海灣金沙在濱海灣金沙認為對會籍和計劃管理有合理必要的情況下使用會員提供的個人資訊。
41. 會員應負責安全保管附照片的會員卡、電子卡,且不得向他人洩露個人識別碼 (PIN)。
42. 濱海灣金沙最多可以免費更換 2 次遺失或被盜的附照片的會員卡。根據這些條款及條件,在第三次及以上次數更換會員卡時將收取新幣 10 元的行政費。附照片的會員卡是濱海灣金沙的財產,且一經要求必須無條件歸還。
(i) 若照片會員卡遺失或失竊,會員必須立即親自或致電娛樂場預訂(6688 9999)及時匯報以便暫時凍結帳戶。會員出示有效的政府照片身分證後,將簽發更換卡。濱海灣金沙對會員卡遺失或失竊期間進行的任何交易不承擔且,也不將承擔任何責任。如有任何爭議,濱海灣金沙管理層擁有最終決定權;
(ii) 對會員帳戶的諮詢必須由會員本人進行。
43. 如會員有以下情況,濱海灣金沙保留權利自行決定終止會員的會籍(沒收所有尊賞積分、尊賞錢和尊賞紅利)的權利,且不予提前通知:
(i) 連續 6 個月更換附照片的會員卡 超過 6 次;
(ii) 受 2006 年賭場管制法令下第 2 段定義為“獲驅逐令人士”,而被令禁止進入濱海灣金沙娛樂場的人士;
(iii) 經濱海灣金沙全權酌情決定,判定違規累積、兌換或用其他不當方式使用會籍優惠和禮遇;
(iv) 違反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規定。
44. 濱海灣金沙保留權利自行決定:(i) 調整給予會員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尊賞錢和尊賞紅利餘額;(ii) 當會員在累積、兌換或使用會籍權益和禮遇的方式被濱海灣金沙認定為不當行為和/或濫用或違反此條款及條件時,追溯收回給予會員的任何權益。
45. 濱海灣金沙對由於以下相關行為而引起的任何索賠、損失和損害、成本和費用概不負責,且會員應進行相關賠償,從而使濱海灣金沙免受損失:
(i) 會員未能更新個人資訊;和/或
(ii) 會員遺失附照片的會員卡或電子卡或會員卡密碼;和/或
(iii) 濱海灣金沙對計劃和會籍的行政和管理,包括不準確累積和/或發出尊賞積分、尊賞錢和尊賞紅利、會籍級別準入以及會籍權益和禮遇的兌換。
46. 如果發生爭議,濱海灣金沙的決定將是最終定論;但在適用情況下,相較於濱海灣金沙的任何決定,博弈管制局的決定將作為優先考慮,並可取而代之。
47. 此條款及條件受新加坡共和國法律管轄。
所有其他語言內容依據英文版本翻譯而成。若其他語言版本與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且英文版本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