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功申請者將收到由濱海灣金沙私人有限公司(「濱海灣金沙」)發出的正式電子郵件確認。濱海灣金沙就要求提供進一步素材所發出的任何往來通信,均不構成電子郵件確認。

2. 就使用濱海灣金沙綜合娛樂勝地任何圖像(「素材」)所授予的任何許可,應自電子郵件確認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為一(1)年,除非依照本條款與條件提前終止(「期限」)。於期限屆滿時,對所有素材的使用必須立即停止。

3. 被授權方僅得將素材用於經授權之專案,以及相關的宣傳及/或廣告素材。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素材之行為,均構成對本條款與條件之重大違約。

4. 在使用素材時:

a. 被授權方須隨時遵循當時有效之濱海灣金沙品牌指南。

b. 被授權方保證並聲明,該專案及其對素材之使用,不會以明示或暗示方式鼓勵或推廣任何娛樂場之到訪,或於任何娛樂場內進行任何遊戲。此外,被授權方應確保其對素材之使用,不論直接或間接(包括其員工或代理人之行為),均不會使濱海灣金沙面臨任何監管機關採取不利行動。

c. 被授權方

(i)未經濱海灣金沙事先書面核准,不得對提交予濱海灣金沙之素材進行任何改編、編輯、修改、複製或變更;

a. 不得將素材用於該專案以外之任何其他用途;

b. 不得以任何貶損方式呈現素材或濱海灣金沙本身;

(iv) 不得作出任何暗示,表示濱海灣金沙支持或與任何產品或服務(包括被授權方之產品或服務)存在任何關聯。

d. 被授權方同意遵守濱海灣金沙可能施加之任何附加條件或限制,包括對素材最終使用之條件或限制。

5. 濱海灣金沙所作之任何確認,均不構成其就該專案或素材之使用是否符合任何適用法律,或是否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或契約權利所作之認定。此外,若專案涉及產品之生產,濱海灣金沙所作之任何確認,亦不構成濱海灣金沙對該等產品是否安全或是否適合其預期用途之任何認定。如其後任何產品被證實並不安全或存在品質缺陷,或該專案或素材之使用違反任何法律或第三方權利,濱海灣金沙得立即撤銷其確認。

6. 濱海灣金沙不會以任何方式向被授權方移轉任何智慧財產權。被授權方保證並聲明,其已自任何其他第三方取得與該專案相關之一切必要權利、核准及同意,且其對素材之使用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智慧財產權。

7. 如該專案涉及產品之生產,被授權方須依濱海灣金沙之要求,向其提供相應數量之該等產品,並一併提供任何宣傳及廣告素材供濱海灣金沙使用;被授權方並授予濱海灣金沙一項不可撤銷、免權利金且永久之授權,以供濱海灣金沙基於自身宣傳及行銷推廣目的使用前述內容或其任何部分。

8. 被授權方須就因該專案之播出及/或發布,及/或其使用素材而直接產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及所有索賠、請求、損失及損害、成本與費用(包括合理之律師費用),對濱海灣金沙予以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前述播出、發布及/或使用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之情形。

9. 撤銷與違約

a. 濱海灣金沙可在任何時間,基於任何理由(包括無須說明理由),以書面通知被授權方並載明撤銷生效日期之方式,撤銷其確認。

b. 在不影響濱海灣金沙於普通法或成文法下所享有之任何權利及其他可得救濟之前提下,如被授權方違反本條款與條件之任何內容,濱海灣金沙有權於向被授權方發出書面通知後,立即撤銷其確認。此外,濱海灣金沙有權透過適當之法律或衡平法救濟方式尋求救濟,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臨時限制令、臨時禁制令及/或永久禁制令,以限制並禁止被授權方或其代表違反或持續違反本條款與條件。此外,濱海灣金沙有權主張獲得因此類違反行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害賠償,包括違約成本、律師費用和法庭費用。

c. 撤銷之後果: 被授權方應於收到濱海灣金沙通知之日起十四(14)日內,停止並撤回任何及所有對素材之使用,不論是否與該專案相關。

10. 未經濱海灣金沙事先書面同意,被授權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其於本條款與條件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亦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為移轉。

11. 本條款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於雙方之間成立任何形式之代理、合夥、合資、其他共同經營關係、僱傭關係或信託關係;任何一方均無權以任何方式代表另一方訂立契約,或使另一方承擔任何義務。

12. 任何書面之放棄,僅限於明確載明之特定事項,不得視為對除此以外之任何行為或義務履行之放棄或豁免。

13. 該條款及細則受新加坡共和國法律管理,所有由於該條款及細則而產生或與該條款及細則有關的爭議,應由新加坡的法庭裁定。

14. 非屬本協議當事人之任何個人,均無權依據 Contract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2001 強制執行本協議之任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