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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對濱海灣金沙綜合娛樂勝地或在濱海灣金沙綜合娛樂勝地(「物業」)內的攝影和/或錄影許可,僅針對单一項目,不可用於其他目的。

2. 濱海灣金沙承認,項目的所有知識產權以及物業的照片和/或影片(「資料」)為獲許可方的唯一資產,獲許可方出於非項目的任何目的使用資料前應取得濱海灣金沙的書面同意。

3. 獲許可方聲明並保證項目及項目對資料的使用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包括但不限於 Casino Control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和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 的條款。獲許可方不得在沒有取得相關方的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對任何濱海灣金沙員工或賓客進行拍攝。同時,獲許可方應確保項目及項目對資料的使用,不論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不論通過項目的開展或項目的員工或代理,不得令濱海灣金沙面臨任何監管機構的任何不利行動。

4. 獲許可方應從有相關權力的管理機構和任何其他與項目有關的相關方取得並保有所有必要的許可和同意批復。

5. 獲許可方應遵守所有由濱海灣金沙、濱海灣金沙代理或物業的管理公司以及與物業有關的政府和監管機構製定的所有規章、規則、規定、制度和要求。

6. 關於資料的使用,獲許可方:

a. 不得出於非項目的任何目的使用資料;

b. 不得以貶低的方式描述資料或濱海灣金沙;

c. 不得作出任何濱海灣金沙支持任何產品或服務的推測,不得作出資料源自除濱海灣金沙之外任何來源的推測。

7. 因直接或間接由於獲許可方或其代表的以下行為,和/或與獲許可方或其代表有關的以下行為,而產生的任何索償、要求、處罰、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死亡、傷害、損失和/或損害,獲許可方應賠償濱海灣金沙及其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和代理,並使其免受損害。

a. 對物業的使用;

b. 在物業對資料的拍攝和錄影;

c. 項目的播送和/或出版,和/或對資料的使用,包括此類播送、出版和/或使用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的情況;

d. 違反第三方知識產權;或

e. 未能遵守此條款及細則。 

8. 除普通法或成文法規定的濱海灣金沙所擁有的權利和任何其他適用於濱海灣金沙的救濟規定之外,如果獲許可方或其代表有任何違反該協議的任何部分的行為,濱海灣金沙有權以書面通知立即撤銷在此授予獲許可方的所有權利,包括立即停止任何攝影和/或錄影活動。同時,濱海灣金沙有權通過合適的法律手段或同等手段減輕所受影響,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臨時限制令、臨時強制令和/或永久強制救濟,限制和禁止獲許可方或其代表違反或繼續違反該協議的條款。此外,濱海灣金沙有權主張獲得因此類違反行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害賠償,包括違約成本、律師費用和法庭費用。

9. 獲許可方應在撤離物業前自費將獲許可方或其代表使用過的物業部分恢復原狀,並應補償因使用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害。

10. 獲許可方應向濱海灣金沙提供一份包含資料的完整項目副本。如果濱海灣金沙因其宣傳和/或營銷目的,意圖使用項目副本獲項目副本的一部分,濱海灣金沙應取得獲許可方的書面同意。

11. 獲許可方應全程維持以下保險生效,且應向獲準在新加坡經營的聲譽良好的保險商投保:(a) 賠付獲許可方在物業上活動的公眾責任的保險(指明濱海灣金沙利益),覆蓋向第三方產生的任何損害,包括濱海灣金沙及其相關實體和人員,投保的賠償額每次索償不低於 S$1,000,000;(b) 法律要求的工作者賠償保險。獲許可方應在公眾責任保險單中將濱海灣金沙列為額外受保人。公眾責任保險應列有交叉責任條款,並完全放棄代位求償權,以有效且可收取的保險單所涵蓋的所有損失或損害,以支付的保險金為限。獲許可方應自濱海灣金沙確認攝影和/或錄影申請起 24 小時內提供保險的相關證明副本。

12. 獲許可方不得在沒有事先取得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該條款及細則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分配或轉移。

13. 該條款及細則受新加坡共和國法律管理,所有由於該條款及細則而產生或與該條款及細則有關的爭議,應由新加坡的法庭裁定。

14. 不屬於受該協議制約之相關方的個人,無權根據 Contract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Cap. 53B) 強制執行該協議的任何一項條款。